一、网络购物合同怎样交付,法律上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网络购物合同的交付方式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邮寄交付;
2直接交付;
3第三人代为交付。
收货人签收货物时,为货物的交付时间。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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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二条
[1]《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二条
二、关于网购合同交付风险怎样确定民法典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签收情况确定。
在网购合同中,一般为买受人在没有签收时,视为没有完成交付,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一旦买受人签收合同标的,风险就转移到买受人身上。
根据《民法典》和《电子商务法》的规定,交付地点为“出卖人送货上门”,完成交付的时间为“买受人签收之时”。因此,若当事人为约定风险负担的原则,须出卖人送货上门,买受人签收之时,才完成交付,风险才转移给买受人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二条
三、买卖合同应在何地交付呢,法律上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买卖合同的出卖方应当在约定的地点交付货物,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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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六百零三条
[2]《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1]《民法典》 第六百零三条
[2]《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四、法律规定网购合同交付风险怎样确定
根据签收情况确定。
在网购合同中,一般为买受人在没有签收时,视为没有完成交付,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一旦买受人签收合同标的,风险就转移到买受人身上。
根据《民法典》和《电子商务法》的规定,交付地点为“出卖人送货上门”,完成交付的时间为“买受人签收之时”。因此,若当事人为约定风险负担的原则,须出卖人送货上门,买受人签收之时,才完成交付,风险才转移给买受人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二条
五、民法典规定的网购合同交付风险怎样确定
根据签收情况确定。
在网购合同中,一般为买受人在没有签收时,视为没有完成交付,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一旦买受人签收合同标的,风险就转移到买受人身上。
根据《民法典》和《电子商务法》的规定,交付地点为“出卖人送货上门”,完成交付的时间为“买受人签收之时”。因此,若当事人为约定风险负担的原则,须出卖人送货上门,买受人签收之时,才完成交付,风险才转移给买受人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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