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的区别在哪里?

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的区别在哪里?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3-06-16 08:50:52
   
李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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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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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的区别在哪里?
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的区别在哪里?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的区别在哪里?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重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在哪里?

专业分析
两者的区别如下

1.重复保险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但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可能超过保险价值。正因如此,重复保险容易引发道德风险,法律对重复保险的要求和规定也比较严格。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共同保险共同保险简称“共保”,是指投保人和两个以上的保险人之间,就同一可保利益、同一风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在保险损失发生时,各保险人按各自承保的保险金额比例分摊损失。共同保险是对可保风险的横向转移,但仍是第一次转移,这是它与再保险的主要区别。重复保险与共同保险都存在多个保险人,但共同保险只签订一份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不高于保险价值,而重复保险则签订数份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超出保险价值。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有重大的区别,一是共同保险是投保人的风险一次性转移,而重复保险则是二次或二次以上的转移。二是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紧密。因为,在共同保险中,尽管保险人为数人,但它们和投保人之间只存在一个保险合同。而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上没有,因为,在重复保险中,各保险人和投保人存在数个保险合同,但数个保险合同彼此没有任何联系。三是共同保险中,保险金额的总和不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重复保险则相反,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

引用法规
[1]《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二、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解除条件是什么,保险人

《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为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在《保险法》中之所以规定如实告知义务,实际上是最大诚意原则的体现。这是关于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的回答。

引用法规
[1]《保险法》 第17条

三、必须给员工缴纳的保险有几种,都是什么保险

专业分析
企业应为员工参加社保可分为本市城镇户口、外市户口(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保;本市城镇户口社保险种和费率基本养老保险费率18%,单位负责10%,个人负责8%;基本医疗保险费率8%,单位负责6%,个人负责2%;工伤保险费率按企业行业分0.

2%、

0.

4%、

0.

6%三级,由单位负责,个人不缴;失业保险费率2%,由单位和城镇户口个人各缴1%,农村户口个人不缴;生育保险费率0.

7%,由单位负责,个人不缴。外市户口社保险种和费率(可选择参加以上5险或以下4险)基本养老保险费率18%,单位负责10%,个人负责8%;大病住院医疗保险费率2%,单位负责2%,个人不缴;工伤保险费率按企业行业分0.

2%、

0.

4%、

0.

6%三级,由单位负责,个人不缴;失业保险费率2%,由单位和城镇户口个人各缴1%,农村户口个人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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