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若干问题法律依据是什么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专业分析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
(一)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
(二)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
(三)拍卖财产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
(四)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司法拍卖流拍怎么处理,法律上如何规定的
专业分析
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以后,在60日之内,要组织第二次拍卖,拍卖总共可以进行3次。
如果3次都司法拍卖流拍了,要对拍品进行变卖。
如果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不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达成变卖以物抵债的协议,法院是准许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
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七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八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九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九条
三、司法拍卖流拍的案件怎么处理,法律如何规定的
专业分析
目前,有关流拍如何处理的法律规范有二个
一是最高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其13条规定股权〈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拍卖保留价,应当按照评估值确定,第一次拍卖最高价未达到保留价时;
应当继续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九十。经过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
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相对而言,第一种流拍处理程序更为具体和更具可操作性,其虽然仅是针对股权拍卖做出的规定,但对于其他财产如实物财产的拍卖应当可以参照适用。
引用法规
[1]《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八条
四、司法拍卖的详细流程具体是哪些,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专业分析1、司法拍卖的详细流程是项目公告、付保证金报名、参与竞拍、支付余款、结算交付。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的拍卖,又称强制拍卖,是人民法院按照强制执行程序进行的拍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四十五条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十六条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四十六条
五、法院拍卖钱的顺序,法律上是如何确定的
专业分析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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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展的好坏,与公司经营状况是密切相关的,因为科学的管理能促进公司快速的发展,增强公司的竞争力,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则可能被市场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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