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要满足的特殊收养条件是什么,法律如何规定
专业分析
(一)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包括兄弟姐妹的子女、堂兄弟姐妹的子女、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国内公民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时可不受以下限制
1、其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亦可为被收养人;
2、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生父母,亦可为送养人;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须有40周岁法定年龄差的限制;
4、被收养人不受须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限制,其在此年龄以上亦可被收养。
另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二)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三)继父母收养继子女,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继父母收养继子女须征得生父母双方的同意;
2、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时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和年满30周岁的限制;
3、继子女被继父母收养时,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限制。
4、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收养一名的限制;
5、其他的应符合普通收养成立的条件。
【温馨提示】如您正遇到法律难题不知道怎么解决?或者实在找不到合适的律师,请点击咨询按钮,可以根据你的大概情况为匹配到最合适的本地专业律师。
二、事实收养行为如何认定,法律如何规定
专业分析
首先,行政机关应主动进行清查处理。基本方法是在查处违法收养行为的同时,对事实收养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予以解决。
1、查明了事实送养人,且符合法定收养条件的,责令当事人补办收养手续。
2、查明了事实送养人,但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的,不能确认收养关系有效,责令当事人恢复生父母子女关系。
3、不能查明事实送养人或被事实收养人生父母,事实收养人又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被事实收养人与事实收养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将被事实收养人交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4、不能查明事实送养人或被事实收养人的生父母,事实收养人与被事实收养人形成了多年收养事实,如维持双方关系,更有利于生活和谐和身心健康的,可确认其收养关系成立。
5、被事实收养人生父母已死亡,事实收养人具有抚养能力的,可确认其收养关系成立;事实收养人不具有抚养能力的,将被事实收养人交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其次,人民法院在诉讼案件中涉及收养问题的,应同时审查处理。
【温馨提示】在文章的最后,听律网网提醒,并不是每种情况都是客观一致的,一个同类型的答案能够解决我们遇到的85%法律风险。但真正的解决方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复杂的情况下,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获得针对性解答!
三、办理事实收养需要什么条件
事实收养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四、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五、办理事实收养需要什么条件2023年
事实收养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六、没有办理收养登记,但是是一直收养是否存在事实收养关系
1、收养之后存在事实收养关系,双方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没有办理收养登记的是事实收养关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收养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以上这些听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规定收养需满足特殊条件,法律法规明确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听律网相关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欢迎关注听律官方微信《听律网》,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