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36条具体有哪些?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36条具体有哪些?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3-06-16 08:19:04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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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36条具体有哪些? 专业分析抵税财物在被查封、扣押前,已经设置担保物权而被执行人隐瞒的,或者有瑕疵、质量问题而被执行人隐瞒的,由被执行人承担扣押、查封、拍卖、变卖活动产生的费用,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二、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22条具体有哪些?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36条具体有哪些?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36条具体有哪些?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36条具体有哪些?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36条具体有哪些?

专业分析
抵税财物在被查封、扣押前,已经设置担保物权而被执行人隐瞒的,或者有瑕疵、质量问题而被执行人隐瞒的,由被执行人承担扣押、查封、拍卖、变卖活动产生的费用,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22条具体有哪些?

专业分析
委托商业企业变卖的,受委托的商业企业要经县以上税务机关确认,并与商业企业签订委托变卖合同,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核价方式约定变卖价格。委托变卖合同应载明下列
(一)税务机关及商业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变卖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存放地或坐落地、新旧程度或使用年限等;
(三)变卖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时间、地点及其费用的承担;
(四)变卖价款结算方式及价款给付期限;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34条主要有哪些?

专业分析
因税务机关违法对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造成损失的,由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直接损失,并可向直接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直接损失。

四、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16条主要有哪些?

专业分析
税务机关应当向拍卖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税务机关单位证明及委托拍卖的授权;
(二)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
(三)拍卖(变卖)财产清单;
(四)抵税财物质量鉴定与价格评估结果;
(五)与拍卖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五、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35条主要有哪些?

专业分析
受税务机关委托的拍卖机构或商业企业违反拍卖合同或变卖合同的约定进行拍卖或变卖的,依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无约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其行为构成违法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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