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是合伙企业新入伙协议,法律上是如何确定的
专业分析
合伙企业入伙协议
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有关规定,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于年月日召开了合伙人会议。会议由全体合伙人参加,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作出以下决定: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同意×××入伙、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新合伙人需按合伙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2、新合伙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出资方式为,出资额为万元。
……
3、订立本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已经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了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4、入伙的新合伙人按《合伙企业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新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的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合伙人是有限合伙人的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6、本协议原件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本协议经新合伙人和原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盖章)
新入伙人签字、盖章:
原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
注:
1、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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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这是合伙企业新入伙协议
专业分析
合伙企业入伙协议
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有关规定,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于年月日召开了合伙人会议。会议由全体合伙人参加,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作出以下决定: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同意×××入伙、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新合伙人需按合伙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2、新合伙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出资方式为,出资额为万元。
……
3、订立本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已经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了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4、入伙的新合伙人按《合伙企业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新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的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合伙人是有限合伙人的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6、本协议原件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本协议经新合伙人和原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盖章)
新入伙人签字、盖章:
原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
注:
1、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新合伙企业法入伙,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专业分析
新合伙企业法入伙
1入伙协议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原合伙人的告知义务原合伙人有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义务。
3新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4新合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新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具体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专业分析
合伙企业法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
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
第六十条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六十三条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五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第六十九条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七十四条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五条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七十六条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