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想要向律师了解下什么是不正当竞争倾销行为?
专业分析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
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低价倾销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会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经营者只要是以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除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之外,其他一切以低于成本销售的行为均属倾销。
引用法规
[1]《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11条
二、您好,我想问一下法律规定公司法定解散事由有哪些
公司法定解散事由如下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经股东申请,对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公司予以解散。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2]《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1]《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三、法人解散必须要清算吗必须先解散公司再清算吗
不是必须。
1、公司没有资不抵债,只是股东不想继续经营,且不希望公司主体继续存在对股东造成影响,此时应该进行解散清算,然后至所属工商登记部门进行注销,将公司这一法律拟制主体彻底在法律上进行消除。
对于这部分企业来说,需要做的就是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方式启动后续清算程序,待清算完成后至工商登记部门进行注销。对于解散清算,往往是由股东作为主导,在清算的过程中,股东也有较多意思自治的空间。
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已无法正常经营,而股东不履行注销程序,可能会导致公司最终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规定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公司已经资不抵债,股东不堪债权人“骚扰”,且无法与债权人和解,股东可以自行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破产清算通常由法院及债权人主导,程序较为复杂。
这种情形,由于公司对外债务较多(税款、员工工资、租金、合作方应付款等),情况比较复杂,法律首先要保护债权人和员工的利益,如果要合法关闭公司,依法必须启动破产程序,破产程序较为复杂,周期短则一年,长则两三年。
四、介绍贿赂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有没有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介绍贿赂罪的成立条件是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要件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
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职人员及其他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4、客观要件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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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三百九十二条
[1]《刑法》 第三百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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