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纳丢了丢失票据算犯罪吗
出纳若丢失了其所管理的票据,一般是不会构成犯罪的,但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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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二、出纳丢失票据犯罪吗
律师解答
出纳若丢失了其所管理的票据,一般是不会构成犯罪的,但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三、捡到信用卡并取钱算不算犯罪,法律上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捡到信用卡并取钱算不算犯罪关键要看涉案金额。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就是冒用他人信用卡一种情形,如果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就会构成
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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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1]《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四、捡到信用卡并取钱算不算犯罪
算。我国《刑法》对于这种情况有明确的规定。《刑法》第196条规定,达到一定的金额并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以信用卡诈骗罪来追究刑事责任。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就是冒用他人信用卡一种情形。这样的行为,符合《刑法》有关“冒用”的情形,既造成他人财产缺失,又侵犯了信用卡管理规定,还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客观上产生了社会危害性。所以,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且使用,是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196条
五、捡到信用卡并取钱构成犯罪吗
捡到信用卡并取钱的,如果达到一定金额的,算犯罪,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为五千元以上。这种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一种情形,因此达到五千元的标准就构成了诈骗数额较大,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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