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污染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法律上是如何确定的
专业分析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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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 第60条
[1]《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六十二条
二、环境污染举证责任怎么分配,应该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
环境污染举证责任分配如下受害人需就因果关系初步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污染者需要承担因果关系不成立的举证责任,即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三、环境污染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法律如何规定的
专业分析
环境污染的构成要件应有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为过失。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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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