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的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管理办法有哪些?

建行的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管理办法有哪些?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3-06-16 05:58:39
   
赵宇航律师
赵宇航律师
河南昌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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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上的海事,泛指航运(海事事务)和海上的一切相关事项,如航海、造船、验船、海事海商法、海损事故处理等。
建行的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管理办法有哪些?
建行的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管理办法有哪些?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建行的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管理办法有哪些?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建行的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管理办法有哪些?

专业分析
客户需通过我行境外帐户行汇入汇款时,分行应主动告请客户通知境外汇款人,注明收款人所在分行的名称,以便总行接到境外帐户行的贷记通知后,及时通知收款分行。

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主要有哪些?

专业分析
各行可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对外开具下列三种形式的信用证

1.议付信用证2.承兑信用证3.付款信用证对于可转让信用证,红条款信用证、循环信用证等特殊形式的信用证,各行应在与开证申请人明确风险责任的前提下方可开出。

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主要有哪些?

专业分析
各行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核备。

四、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什么?

专业分析
分行办理信用证项下单据议付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分行在受理信用证受益人交来的单据时,应注意审查交单面函与所附单据份数是否一致并由经办人员签收认可。

2.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审核应以信用证为依据,坚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经办人员负责初审和缮制议付面函;复核人员复审,结算负责人签字。如无不符合,分行应在接单后两个工作日内寄出单据。

3.信用证受益人要求叙做出口押汇(银行买单)时,经办人员应根据单据质量,开证行和受益人的信誉等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交结算负责人作该行国际业务部负责人审批。对有不符点的单据,原则上不予办理出口押汇。出口押汇的利率可参照我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议定。

五、建行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专业分析
境外银行开来信用证要求我行保兑时,分行经办人员应将开证行资信(必要时应向总行查询),信用证基本等以书面形式牙报结算负责人,由结算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该行国际业务部负责人审批。保兑金额超过100万美元时,应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如不同意加保,分行应立即通知境外开证行。

六、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主要是什么?

专业分析凡境外银行开来信用证,分行应认真审证,审证的主要包括

1.了解开证行的资信;

2.明确信用证的金额;

3.注意装船期、效期和单据条款;

4.对限制在本行议付的信用证,按照总行颁发的《国际结算操作规程》全面审证。分行经办人员审证时发现的疑难,应向结算负责人汇报,并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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