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涉及冒用公司名称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及到冒用公司名称么
专业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了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搜索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引用法规
[1]《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
二、无权代理和冒名行为有什么不同,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律师解答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1]《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三、冒用公司名义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有效吗
冒用公司名义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且该行为是违法的,可以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四、冒用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后果
冒用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后果是公司若不追认则行为人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五、冒用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构成什么罪
1、冒用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已经构成无权代理,严重者还可能触犯刑法遭到刑责,也就是合同诈骗罪。如果冒用公司名义签订了合同,并从中非法获取利益的话,可能会构成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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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公司的第一步是了解公司设立流程,这可以让创业者取得一步先机,创立了公司为以后发展打下基础。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条件。
公司发展的好坏,与公司经营状况是密切相关的,因为科学的管理能促进公司快速的发展,增强公司的竞争力,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则可能被市场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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