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涉及冒用公司名称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涉及冒用公司名称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3-06-16 05:52:06
   
陈亦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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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违反和侵害,不正当竞争行为,会损害其他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涉及冒用公司名称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涉及冒用公司名称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涉及冒用公司名称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及到冒用公司名称么

专业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了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搜索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引用法规
[1]《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

二、无权代理和冒名行为有什么不同,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律师解答
冒名顶替和无权代理的不同在于,冒名顶替存在的是一种双方结构,而无权代理存在的是一种三方结构,就是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的一种三方结构。冒名顶替是指冒用他人身份并以他人的名义处分财产或者从事其他民事活动的行为。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备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温馨提示】并不是每种情况都是客观一致的,一个同类型的答案能够解决我们遇到的85%法律风险。但真正的解决方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复杂的情况下,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获得针对性解答!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1]《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三、冒用公司名义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有效吗

冒用公司名义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且该行为是违法的,可以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四、冒用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后果

冒用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后果是公司若不追认则行为人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五、冒用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构成什么罪

1、冒用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已经构成无权代理,严重者还可能触犯刑法遭到刑责,也就是合同诈骗罪。如果冒用公司名义签订了合同,并从中非法获取利益的话,可能会构成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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