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孩子都有哪些条件,法律上如何认定
专业分析
1.收养人无子女(指收养人从未生育和收养过子女)
2.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4.夫妻经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一方患绝对不孕(育)症,年龄均满30周岁,收养子女须确立收养关系5年以上夫妻年龄均满35周岁以上,收养子女须确立收养关系2年以上
5.无配偶无子女的男性、女性,年满45周岁以上,收养有生父母子女或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关系须确立2年以上,并共同居住生活2年以上其中无配偶无子女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收养人须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固定合法的住所,身体健康,具有教育抚养子女能力
7.1992年4月1日前,收养在本市捡拾的弃婴,并确立收养关系1年以上
8.夫妇共同收养子女后离异,收养的子女判给一方抚养要求入户的,不受男性收养女性年龄相差40周岁的限制
9.父母为合法夫妻均双亡,由在京的(外)祖父母抚养,且外省市无同等亲属,并确立监护关系或经公证的申请入户地居委会、村委会、(外)祖父母单位人事部门同意监护证明
10.父母及(外)祖父母均已死亡,由在京亲属抚养,且其外省市应无同等亲属,确立收养关系3年以上,并共同居住3年以上11.收养本市福利机构抚养的孤残儿童,收养人不受无子女或只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年龄不能超过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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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养孩子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有没有法律规定收养孩子的条件有哪些
收养孩子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五)收养人还需要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六)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三、收养小孩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法律上如何认定?
专业分析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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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四、收养孩子有哪些具体条件,法律上如何认定
专业分析
收养孩子应该满足以下要求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6、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7、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8、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01条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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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110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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