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申请行政复议时间期限是多久?

房屋拆迁申请行政复议时间期限是多久?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3-06-16 04:42:14
   
陈亦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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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拆迁申请行政复议时间期限是多久? 房屋拆迁申请行政复议时间期限是多久?房屋拆迁申请行政复议时间期限是60天的时间。复议申请人可以在知道征地拆迁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受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但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
房屋拆迁申请行政复议时间期限是多久?
房屋拆迁申请行政复议时间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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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拆迁申请行政复议时间期限是多久?

房屋拆迁申请行政复议时间期限是多久?
房屋拆迁申请行政复议时间期限是60天的时间。复议申请人可以在知道征地拆迁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受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但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条

二、房屋拆迁的行政复议时间是多长时间

自受理之日60日作出决定。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以上就是根据规定对行政复议是多长时间的回答。

引用法规
[1]《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一条

三、房屋拆迁申请复议多长时间

专业分析
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申请人可以在知道征地拆迁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受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但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条

四、房子被拆迁,想问问强拆诉讼时效是多久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强拆诉讼时效主要按照这两个法条确定。

五、拆迁房屋评估报告的时效是多久,法律怎样规定

律师解答
拆迁房屋评估报告的时效一般为一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完成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保管。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完成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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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十七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十八条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十七条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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