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主要是什么?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主要是什么?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3-06-16 04:38:01
   
王登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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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主要是什么?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主要是什么?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主要是什么?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主要是什么?

专业分析
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主要是什么?

专业分析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三、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什么规定?

专业分析
执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四、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是什么?

专业分析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律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律师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五、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有什么?

专业分析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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