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商银行揭示其高利贷现象及其法律合规性"
不是高利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引用法规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二、个人贷款中的高利贷标准如何界定
1、借贷利率超过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包括利率本数)的,就构成高利贷。
2、计算复利是一种高利贷常见表现形式,不过并非所有计算复利的都属于高利贷,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分为两种
1当其利率小于或等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不属于高利贷;
2当其利率大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超出部分法律不予支持。
3、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出借人等于减少了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变相地提高了利率,所以在借款时将利息先行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4、以他人资金转手高利出借。
三、金融贷款不是高利贷
其实金融贷款并不是高利贷,这是一个误解。正规的金融贷款绝不是高利贷,也不可能发放高利贷。是国家承认的金融机构,有合法合规的手续和办事流程。
第一,从贷款利率上来看,这两种机构间的制定标准就不同。借贷机构的贷款利率标准是根据同期央行的基准利率来制定的,而且会严格控制在其四倍以内。而高利贷的贷款利率则没有限制,大多数都会会高出基准利率的四倍甚至更多。
第二,小额贷款公司是有监管部门的,一般是国家工商部门或者银监会、人民银行等,这些监管部门不仅能保证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也同时保护着贷款公司的权益,使得借贷双方更有保障。而高利贷是非法借贷行为,没有专门的监管部门,没有法律保证,甚至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三,机构的性质不同。正规小额贷款公司成立要求特别严格,法人要是知名企业家,且企业良性运转达三年以上,法人本人无任何不良记录,而且要求市场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而且对其公司股份的构成、人员的组织和经营的范围都有严格的限制,贷款公司都会有正规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关的许可证明。高利贷机构就是什么人都能做了,没有任何的要求,对借款人来说存在着十分大的风险。
第四,小额贷款公司与高利贷的还款性质也不同,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高利贷会以其他暴力方式催债,而小额贷款公司刚会根据合同处理,不会出现此情况,所以,办理贷款,找正规贷款公司是很重要的。
四、信用贷款是否属于高利贷?
信用贷款不是高利贷,因为借款利息最高如果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过的部分属于无效的违法利息,属于高利贷可以不用偿还。所以一般来说市场上的有资质的信用贷款不属于高利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五、1.高利贷揭示其本质、影响与风险2.了解高利贷的定义与特征,揭示其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及政策3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或叫大耳窿,这些现今称为“放数”的放债人,向“高利贷”借钱,一般毋须抵押,甚至毋须立下字据。高利贷信用是最古老的信用形态,是通过贷放货币或实物以收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的一种信用关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