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担保物权后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吗?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设立担保物权后承担的不一定是一般保证责任,具体承担的责任可以由各方当事人协商,对于在设立担保物权的时候对责任承担方式没有约定的,那么担保人承担的就是一般保证责任。
二、担保物权包括哪些行为人,法律上的具体规定
担保物权包括主债权人、主债务人以及担保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法规关于担保的规定中,我国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都是属于担保物权的,这三种权利在目的的实现方面都是具有相同点的,都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实现。
三、担保物权法律规定及规定方式
确保债务正常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就是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是相对应的,属于物权的一种,一共包括三种权利,分别是抵押权,质权以及留置权,担保物权具有随附性的特点,因债权的存在而存在,债权消失担保物权消失。
四、担保物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担保物权的取得方式有抵押或者是质权、以及还有留置的方式获得,一般双方可以通过纸质的合同来进行约定,只要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所存在的物权就会归他人所有。
五、担保物权包括哪些方面的权?
对于担保的问题我们大家肯定非常的关心,我们大家都知道如果要做担保人的话是必须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所以说做担保人是有风险的。担保人方面就有担保物权的规定,一般都是指对担保人物品作为偿还条件的事情。那么担保物权包括什么。
六、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定义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在担保期间,担保财产发生了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的情况,担保物权人可以对担保财产因受到损害获得的赔偿金或保险金等进行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条
[2]《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
七、"物保与人保担保责任分担的定义与实践"
实践中根据物的担保的不同可以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1、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
举个实在的例子,债务人为借钱将车子抵押了的,那么在还款期限过后还没还钱的,那么需要先将车子拍卖实现价值还款,接着再找保证人还款。
如果债权人直接找保证人追偿的,保证人可以拒绝,并要求其先实现债务人的抵押车还款。
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
在保证合同,发现物的担保是其他人提供的话,那么债权人追偿时,即可以先找保证人还款。
所以,在实际中很多保证合同会有物保又有人保,这个时候保证人即要注意这些抵押物是谁拿的。
其实,有些债务人是先找到担保人,债权人要求继续提供担保后,才将其他财产作为拿来抵押,所以导致在债权人追偿时,债务人要求按提供担保的顺序进行,即先找保证人还款,其实这违反法律规定,保证人同样可以拒绝。
八、担保人有物保与人保,承担方式如何?
责任实践中根据物的担保的不同可以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1、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举个实在的例子,债务人为借钱将车子抵押了的,那么在还款期限过后还没还钱的,那么需要先将车子拍卖实现价值还款,接着再找保证人还款。如果债权人直接找保证人追偿的,保证人可以拒绝,并要求其先实现债务人的抵押车还款。
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在保证合同,发现物的担保是其他人提供的话,那么债权人追偿时,即可以先找保证人还款。所以,在实际中很多保证合同会有物保又有人保,这个时候保证人即要注意这些抵押物是谁拿的。其实,有些债务人是先找到担保人,债权人要求继续提供担保后,才将其他财产作为拿来抵押,所以导致在债权人追偿时,债务人要求按提供担保的顺序进行,即先找保证人还款,其实这违反法律规定,保证人同样可以拒绝。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和担保人可以约定担保的范围。但担保人和债权人,一般不会约定违约责任的,债务违约责任由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