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土地征收的程序有哪些?
农村土地征收程序介绍如下第一步拟征地告知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第二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第三步征询村民意见县或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告知的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意见,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第四步征地文件上报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分之一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集体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集体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以上“一书四方案”或者“一书三方案”会同其他必备材料,报有批准权的机关审批。第五步征收土地公告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被征收土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第六步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征求意见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包括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第七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报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举行听证会,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第八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步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如若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为准。第十步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和土地交付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办理补偿登记、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后,按期交付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违法是行政行为违法的一个重要原因。希望广大农民朋友能够拿起法律武器,一方面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另一方面也为自己提高补偿找到切实的依据。
二、农村土地征收程序
1、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3、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三、农村土地征收程序应该遵循哪些标准
农村土地征收的程序如下
1、规定,就拟征收的土地的类型及面积,向国务院或者省政府申请批准;
2、批准通过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3、听取被征收农民的意见、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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