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哪些不属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
1、不服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2、不服人民检察院因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是不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是不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3、不服人民检察院因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4、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立案决定的
5、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
6、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决定的
7、不服人民检察院对上述决定作出的复议、复核、复查决定的。
二、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哪些?
律师解答
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不服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不服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不服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不服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1]《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
三、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哪些刑事申诉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如下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1]《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第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五、人民检察院对哪些情形的刑事申诉,应当立案复查
人民检察院对有下列情形的刑事申诉,应当立案复查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1]《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第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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