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中的行政责任主体是否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中的行政责任主体是否法律依据?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4-04-29 15:20:51
   
花世铭律师
花世铭律师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解决方案
如今,医疗事故已成为我国难以回避的问题,对此患者若想要获得赔偿则需要确认医院对医疗事故所造成的责任程度。
医疗事故中的行政责任主体是否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中的行政责任主体是否法律依据?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医疗事故中的行政责任主体是否法律依据?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主体,有没有法律依据

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行政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之一。发生医疗事故后,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是运用国家行政权力给予行政制裁,对于保证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条例》第35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义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此处明确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均是行政责任主体。《执业律师法》第37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护士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3条规定,医疗机构出现以下情形时,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一是发生重大医疗事故;二是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三是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四是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以上与医疗管理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了医疗事故行政责任主体接受处理的法律框架。
一、医疗事故医生赔偿与医院赔偿怎么区分
如果医生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医疗事故的,医生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如没有构成犯罪,那就是医院对患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医生如有重大过失或过错的,医院可以向医生部分追偿;另外,医生还可能受到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引用法规
[1]《条例》 第35条
[1]《执业律师法》 第37条
[1]《护士管理办法》 第29条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83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二、医疗机构是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性质是替代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的医疗事故主体为医务人员,《条例》规定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一变化的意义在于,确认医疗事故责任的基本性质是替代责任(也称为转承责任),而不是一般侵权责任。凡是医务人员受聘于医疗机构,在执行职务的时候过失造成医疗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是其所在的医疗机构,而不是医务人员个人。构成医疗事故,患者应直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而不是向医务人员请求。只有个体行医的医生造成医疗事故,才不是这种替代责任。
对医疗事故概念界定的上述改变,扩大了医疗事故的范围,对于保障受害患者实现损害赔偿的权利具有重要的、积极的意义。
有人认为,按照现在对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对于医院抱错孩子、给错药、卖假药的行为,就不能定为医疗事故给受害人以赔偿,因而《条例》对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还是不尽人意。其实,这些行为并不是医疗事故所能够解决的,而是应当采用其他办法解决。抱错孩子的问题,应当依照侵害亲权的侵权行为处理。给错药、卖假药的问题,应当依照合同关系处理。这些问题都有具体的解决办法,不必一定非要按照医疗事故来请求赔偿。当然,对医疗事故概念的重新界定也还有值得斟酌的地方。例如,《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医疗事故是人身损害事故,但是在第四条规定医疗事故等级的时候,四级医疗事故又规定为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才能构成。这不能不说是《条例》对医疗事故概念界定的一个遗憾。
一、不属于医疗事故情形有哪些?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医用产品侵权、故意行为等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则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虽然有过失但尚未造成患者明显的人身损害后果的也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对于医疗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出于过失,通常表现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从而给就诊人造成了人身损害。也就是说构成医疗事故,要求医疗行为与造成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的话,不能按照医疗事故对待处理。而医疗事故,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具体可以区分为四级。

引用法规
[1]《条例》 第二条
[2]《条例》 第四条

三、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的责任是什么?

依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 医师法》给予医疗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它主要有

1、财产罚。基于违法或违章行医而致的医疗纠纷,可给予医疗单位一定数额的罚款,或没收财产(如未达法定标准的、能严重影响病人安全和健康的医疗器械,各种假药劣药等)。

2、行为罚。符合《执业 医师法》第37条规定,情节较重的,或由于医院严重管理混乱而致的医疗纠纷,卫生行政机关可暂扣或吊销直接责任人的《医师职业证书》或《护士职业证书》,暂扣或吊销责任医疗单位的行医许可证。

3、申戒罚。基于医疗单位管理不善而致的医疗纠纷,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限期改正等措施。对于医师责任符合《执业医 师法》第37条规定,情节较轻的,可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执业活动。

4、行政处分。直接责任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医疗纠纷中负有责任的,可依责任大小比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引用法规
[1]《执业 医师法》 第37条
[1]《执业医 师法》 第37条

四、医疗事故中的刑事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是怎么规定

医疗事故中的刑事责任的规定如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引用法规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1.2千字,阅读时间约5分钟
最快5秒响应
继续阅读

阅读此文章的还浏览了

以上这些听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疗事故中的行政责任主体是否法律依据?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听律网相关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欢迎关注听律官方微信《听律网》,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阅读文章后仍有疑问律师在线解答
在线法律咨询

遇到法律问题,需要解决?

立即咨询
今日咨询解答 380

大家都在问

我的姐姐因为医院医疗事故致***,她还有两个女儿,分别为13和9岁,亲生父母分别60多和50多岁,医院能损赔多少?如何向医院索要损赔? 张永强
张永强 的回答
你好,可先与医院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建议到法院起诉,本人主攻医疗纠纷,如需要可联系。
医疗纠纷,是股骨头坏***,没有到做手术的地步,他给我做了,我到洛阳正骨医院,你说我是腰椎,引起的疼痛 听律
听律 的回答
你好,这个需要进行鉴定,鉴定的方式两种,一种是做医疗事故鉴定,这个是在当地的医学会申请做的,一种是做
张永强
张永强 的回答
如果对你造成了损害,可以提起诉讼,本人主攻医疗纠纷,如需详细沟通,可联系。
交通事故,住院治疗50天,回家疗养90天,司法鉴定出来后,如何定误工天数? 刘治海
刘治海 的回答
你好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时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限定计量;
我被别人打了,现在我的医药费有***万多了,但是对方不愿意付医药费怎么办 潘启余
潘启余 的回答
人身损害赔偿主要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伙食费,交通费等费用。如果构成伤残的,还有伤残补助金
律师你好,我骑电动车撞到***位75岁的老太太,住院***个月了,住院费,伙食费,护工费我都付了,现在医院要求她出院,她不肯出院,该怎么办? 如果到时候她出院了,我该怎么赔偿她?该怎么赔偿她哪***些?谢谢 魏国昊
魏国昊 的回答
您好,负责人承受相应的赔偿职责,赔偿事项有:医药费、住院伙食补贴费、营养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
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知识推荐

本地在线律师

查看更多

猜你喜欢

城市律师
分类律师
展开全部
首页 > 法律知识 > 医疗纠纷 > 医疗事故责任 > 医疗事故中的行政责任主体是否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