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投资金额不到位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三条规定
(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2)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3)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4)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5)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
(
6)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第十三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二、股东认缴出资不到位可以怎么办
针对股东认缴出资不到位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发起人协议自然对所有发起人具有合同约束力,违反该协议而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即构成违约。
同时,在公司作为被执行时,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存有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时,执行申请人可以依法将认缴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变更变更或追加为被执行人,在认缴出资不到位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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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三、股份转让公司股权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解答
股东离职,只是辞去在公司的职务,其股东身份及所持有的股权不受影响。
但有些公司章程中会规定持股员工离职时必须退股,离职股东所持股份应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或由公司进行计价回购,也就是说离职股东应以股权转让的方式退股或者由公司计价回购。
由于我国公司法没有禁止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达成股权回购的约定,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入股职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其股份通过计算价格后由公司回购,上未违背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应属有效,签署章程的股东应当遵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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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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