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有分城市农村户口吗?
1、伤残情况赔付时要分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之分;户口不同陪护标准不一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2、同一事故中有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多人死亡,赔付标准一样。 对于在同一起事故中死亡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引用法规
[1]《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25条
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有差别吗?
1、实际上是没什么区别的,因为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赔偿不是单纯的受害者的户口所在地来计算的,就算受害者的户口在农村,但是受害者本人却长期都在城市工作和生活的话,民事赔偿标准也只能按照城市户口来计算。
2、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三、现在死亡赔偿分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吗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29条采用了“死亡赔偿金”的称谓,而在该司法解释的第17条则用了“死亡补偿费”的称谓,在同一司法解释中出现对同一事项用语不一致的问题。
2、死亡赔偿金在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中已经作出过规定,但由于不统一,致使相互之间存在不协调,既不利于对有关赔偿权利人的保护,又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做出了规定,这必将产生重大影响,为此应当准确把握死亡赔偿金。
3、“死亡赔偿金”或抚慰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抚慰死者的近亲属。” 因此,在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上尚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死亡赔偿金采取定型化赔偿模式,即赔偿数额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客观标准以二十年固定赔偿年限计算。这一计算标准既与过去的法律法规相衔接,又不致因主观计算导致贫富悬殊、两极。
1、按照这一计算标准,死亡赔偿金比过去提高一倍多。
2、需要注意的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0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9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0条
四、农村户口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多少
1、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是指交通事故中对受害人的人身造成的损害,需要就医治疗或休息而支付各种费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致残赔偿
因交通事故致残的,伤残认定的等级不同,也会有不同的赔偿标准,但一般均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3、死亡赔偿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无疑应归为严重交通事故一类,虽然生命的价值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但一条鲜活生命的逝去并不是人生的终结,随之而来还有殡葬、被抚养人生活等事宜亟待解决,因此,需要全面了解死亡赔偿项目与相关标准。
受害人死亡的,除了赔偿人身损害造成的各类费用之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引用法规
[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17条
五、交通事故残疾赔偿分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吗
1、交通事故赔偿分不分城镇和农村户口。
2、残疾赔偿金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以上这些听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有分城市农村户口吗?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听律网相关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欢迎关注听律官方微信《听律网》,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