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显失公平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可行吗
因显失公平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是可行的。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2]《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2]《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二、显失公平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可行
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合同中存在显失公平,那么是可以撤销的。
认定显失公平必须同时具备二个要件
1、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 经验;
2、由于前者而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我国《民法典》规定以下情形,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从法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确实是合同撤销的理由,但“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原告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三、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能否要求撤销工商登记
股东变更登记的撤销或再变更程序及要求
1.股东变更工商登记行为在行政许可法意义上讲,不具有第69条规定的可撤销性。但是,在公众的心目中,往往将其与再变更等同,因此股东变更登记的再变更应当按照程序递交相应的材料同意再次变更的股东决议或生效判决、股权转让协议书、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等。注意,申请变更的主体是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对这种变更申请工商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股东决议和生效判决是股东变更登记的实体依据
股东决议中明确了股东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按照股东决议执行。当然,股东决议应当具备法律要件,除了股东签名的真实性外,还应当保障议决事项的合法性。涉及股权转让的,应当附有股权转让协议书。另外,生效判决应当是明确判令公司变更股东登记的,而不是确认股东决议效力问题的,同时,如果是一审判决书,应当提供主审出具的生效证明文件。注意,再变更或者撤销的法律依据不是行政许可法,而是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四、最高法院股权转让显失公平撤销
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合同中存在显失公平,那么是可以撤销的。认定显失公平必须同时具备二个要件
1、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 经验;
2、由于前者而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以下情形,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从法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确实是合同撤销的理由,但“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原告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五、代持股协议可以撤销股权转让吗2023年
股权的转让权是委托方进行的,受托方没有权利撤销。即代持股协议不可以撤销股权转让。代持股协议指代为持有股份、享有股权的委托协议书。现实生活中,部分公司对认购公司股份者有身份要求,一些投资者就与公司认可的认购股份者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由受托人享有公司工商登记和行使股权等权利,委托人则享有股份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委托人支付受托人一定的费用。这种协议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规定。这种协议受法律保护,因涉及较强的专业性,故建议当事人委托专业的律师代为起草,有效预防和控制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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