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怎样才有效,保险人有何说明义务
一、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怎样才有效
(一)保险人需要注意事项
1、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出具书面的保险条款。
2、保险人必须就条款中的(即除外责任)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3、保险公司对于以上两点的义务必须有书面证据,证明其已履行明示告知义务。
(二)投保人应注意什么
1、保险公司是否将与订立的保险合同相配套的书面条款及时送达。
2、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条款向你解释清楚。
3、以上两点是否在保险合同中书面确认。如果少任何一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没有约束力,就是说,对于除外条款中的免除项目对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有什么说明义务虽然《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做出了规定,但《保险法》及《民法典都没有对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方式、、标准等给出一个清楚的法律界定。因此,围绕着保险公司是否对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免责条款这一问题产生了许多纠纷。在保险单上,免责条款的印刷和字体格式等虽有特别明显的标志,但此只是保险人应尽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并没有履行说明义务,因此免责条款应当无效。保险人则认为,签订合同时保险人已进行了特别提示,并进行了合理说明,保险人已尽到了最大注意义务,因此保险人已合理履行了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应当有效。既然法律并未对说明义务如何履行进行规定,法院有权就保险人是否合理履行说明义务进行判定。考察保险人是否合理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领域内的帝王,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应遵循该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险人应在合理范围内最大可能的履行说明义务。该原则,同时参照国内外通行的做法,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是否适当履行主要考察以下两个方面
1、投保人是否签字确认;
2、保险人是否以适当的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投保人的签字确认表示投保人已注意到该条款并与保险人达成合意,这是免责条款订入合同的前提。以适当的方式提请注意,表示保险人已提示投保人特别注意该条款,也表示在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已尽到合理说明义务。对于是否达到合理程度,应从文件的外形、提请注意方式的清晰明白程度、提请注意的时间等几个方面来判定。
二、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解除条件是什么,保险人
《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为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在《保险法》中之所以规定如实告知义务,实际上是最大诚意原则的体现。这是关于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的回答。
引用法规
[1]《保险法》 第17条
三、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投保人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过错;
3、该未告知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引用法规
[1]《保险法》 第十六条
四、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如何要求劳动仲裁
1、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范围。
2、保险代理人不是保险公司员工,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双方的关系是代理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范围。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主要受《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规的约束。只有保险公司员工与其所在公司才是劳动关系,才适用《劳动合同法》。因此,新劳动法的实施对保险代理人制这种营销模式没有根本性的影响。以上为保险公司代理合同的解答
五、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和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我国实际生活办理保险的程序是这样的保险公司口头告知投保人保险相关事项后,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投保人填写投保申请书并签字。保险公司接受投保申请书后进行审核,再向投保人签发盖有本公司印章的正式保险单,该正式保险单无须投保人签字。
二、实际生活中的这种程序,其法律依据是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保险合同在保险公司向投保人签发正式保险单前已成立。既然合同已成立,所以,保险公司可以不要求投保人在正式保险单上签字。这样,整个投保过程中就没有形成一份有双方共同签字的文件。
三、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成立的条件是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双方“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这里并没有说明是口头协议还是文字协议。相反,后面说“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凭证中载明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既是“载明”,当然指的用文字形式。由此可以将前面说的“协议”理解为口头形式。实际生活正是这样做的。
以上这些听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怎样才有效,保险人有何说明义务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听律网相关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欢迎关注听律官方微信《听律网》,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