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强险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哪些法律条款,对法律有什么样的规定?
交强险无责任赔偿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在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
交通事故后,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无论交通事故是怎么造成的,都应当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交通事故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予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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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二、没有交强险会承担事故全责吗?
事故责任应该是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来判断,是否有交强险与事故责任的划分没有关系。但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019修订)》第三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引用法规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订)》 第三十九条
三、保险公司会催伤者结案吗,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保险公司一般不会催伤者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七十六条定义案,因为结案时间不会影响理赔,保险公司仅会条款细则赔付被保险人因伤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属于保障范围内的费用,结案晚被保险人就晚拿到理赔款。《人身损害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第一百七十一条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第二百六十一条验收质量保证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第七十二条债务的部分履行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规定的相关费用外,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违约责任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第三十七条合同书与合同成立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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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人身损害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七条
[2]《人身损害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赔偿司法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第二百六十一条
[3]《人身损害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赔偿司法解释》 第二百三十三条
[4]《人身损害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赔偿司法解释》 第七十二条
[5]《人身损害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赔偿司法解释》 第六十一条
[6]《人身损害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赔偿司法解释》 第六十二条
[7]《人身损害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赔偿司法解释》 第二百八十三条
[8]《人身损害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赔偿司法解释》 第三十七条
四、家暴保证书法律效力吗,法律上该如何规定
家暴保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家暴保证书通常由施暴者自己写,因为是自己的陈述,而且由自己书写,通常是具有证据的效力,当起诉时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五、家庭暴力保证书生效吗,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家庭暴力保障书生效与否
家庭暴力保证书有法律效力,但是即使生效也不能保证对方不再次发生家庭暴力,因为对方可以随时违约。不过家庭暴力保证书可以作为离婚和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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