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中有哪些?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中有哪些?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4-04-29 10:26:34
   
李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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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的有什么? 专业分析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6月30日公布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颁布)、税收征管法(2001年4月28日颁布)以及由中国各级税务机关发布的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中有哪些?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中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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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哪些?

专业分析
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如何规定?

专业分析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详解

专业分析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五、个人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

专业分析
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时,应当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持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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