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时候要怎么办?
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常见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调解、和解,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名誉并做适当赔偿。
企业应当注意到,如果采取行政、刑事、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都可能会造成商业秘密进一步扩散,所以协商解决是解决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问题的首要方案。
2、行政投诉。经营者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可以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民事诉讼。
商业秘密权利人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向公安局举报。侵害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二、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时候需要怎么办?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应视不同情况,通过不同的途径解决纠纷,常见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调解、和解,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名誉并做适当赔偿。
企业应当注意到,如果采取行政、刑事、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都可能会造成商业秘密进一步扩散,所以协商解决是解决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问题的首要方案。
2.行政投诉。经营者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可以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民事诉讼。
商业秘密权利人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向公安局举报。侵害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哪些,商业秘密侵犯的行为及处理
根据员工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可能存在着三种性质的行为,即违约行为、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时,员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可能同时符合以上两种或三种行为的构成要件,这时候就存在着责任的竞合,如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由于二者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举证责任、时效、诉讼管辖等均不同,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允许受害人就上述两种请求权做出选择。
四、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完善,如何维权?
证明享有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必须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而且权利人所称的信息必须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完善即前提是存在商业秘密信息并且是权利人所拥有的。 因此需调取商业秘密的范围、具体、载体,并能证明来商业秘密的来源或形成过程,如技术秘密信息须有研发材料,客户名单须有往来交易材料辅助证明双方的交易习惯、交易价格是双方达成的独特的信息组合。
五、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应当如何处理企业商业秘
1、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解决方法如下
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企业的商业秘密受到侵犯,企业与侵权人签订合同,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向当地仲裁机构或者双方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侵犯商业秘密往往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
3向人民法院起诉,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协商解决,商业秘密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企业单位的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被侵权人可以与侵权人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并作出适当赔偿,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