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单位是什么?
建设单位是指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组织、督促基本建设工作,支配、使用基本建设投资的基层单位。一般表现为行政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编有独立的总体设计和基本建设计划,是基本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
建设单位要承担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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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档案和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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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工程招标及与参建各方签订协议或合同时,应对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的编制责任、套数、费用、质量和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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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须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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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各类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保证其规格、性能、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保证相关施工物资资料的完整、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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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参建单位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检查工程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并对规程规定应签认的工程资料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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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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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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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移交城建档案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二、如何在法律上确定建设单位是否属于投包单位?
专业分析
建设单位可以是发包方。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
1.如建设单位需要建设项目,并且已经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后,通过委托招标代理公司或者自行进行招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以及勘察、设计单位等,与中标的单位签订合同,这时发包人就是建设单位,注意这里的施工单位是总承包单位,在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中,建设单位可以与总包单位约定一些专业的工程可以分包,比如消防、弱电、内外装饰专业工程等。
2.在总包完成主体之后,总包可以进行分包的招标工作,这些由总包招标的专业就是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进行分包的专业,这时的发包人是总承包单位,这些分包与总包签订合同。
三、建设单位与发包单位是一个单位吗
不是。
1、在法律上来说是不一样的,建设单位是工程建筑承包合同的相对立的主体发包人是独立的,建设单位是承包人。都应该是独立的责任主体。
2、但是在实际中,二者往往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即后者是前者的一个子公司,后者不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发包人有可能将工程转包给其他的承包人,而该承包人又将工程包给建设单位。也就是转包的行为。这在我国的基建中是常见的现象。
3、这样的话,第一发包人和第二发包人之间是承包合同关系,第二发包人和建设单位之间是承包合同关系,尽管第一发包人和建设单位之间没有直接的承包关系,但是,如果建设单位出了事情,第一发包人还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四、施工单位释义是什么?
施工单位又称承建单位,是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单位的简称,指承担基本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具有独立组织机构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在采取承发包方式进行施工时,施工单位,常被称为乙方。我国的施工单位按照经营方式分为施工企业和自营单位。施工企业是按照经济核算制原则建立的生产组织,按照国家计划承担各项工程的建筑安装等施工任务。
施工单位具有以下义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引用法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