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举权有什么特点?选举权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的选举制度有以下六个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2、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4、秘密投票的原则。
5、从物质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
6、代表对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
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什么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宪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
引用法规
[1]《宪法》 第三十四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四条
三、选举权是义务吗
1、选举权不是义务是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2、选举权不是宪法“认可”的权利,而是人民通过宪法“创造”的权利,是与人民主权联系最密切的权利。选举权是个人权利而不是集体权利。选举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间接的,它与国家权力“人”的关系才是直接的(产生他们),通过产生权力人来影响权力。
四、选举权是公民的权利还是公民的义务?
选举权是公民的权利,不是公民的义务。选举权是可以弃权的。
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包括参加提名代表候选人,参加讨论、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选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仅指选举或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即人大代表的权利,其他任何选举活动中均不是这里所讲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公民最基本的民主权利,行使这个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和标志,其他任何权利都不具有这种属性。
在我国,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主体是广泛的,但并不是所有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我国,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选举人大代表的权利,而不是选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国家领导人的权利,也不是选举村委会(居委会)成员的权利,后面这些是民主选举,是选举权利,但不是选举权。
民主选举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途径,而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和标志。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民主权利,也称作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四条
五、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是什么
《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必备条件有三个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18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包含以下
1、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
2、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
3、公民有依照法定程序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人民代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