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人砍了,警察不抓人怎么办
一、民警察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如果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行为的,当事人可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二、附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规
[1]《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
[2]《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六条
[3]《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八条
[4]《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
二、公安机关抓错人冤枉人怎么办,有没有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派出所抓错人冤枉人的,对方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引用法规
[1]《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
三、警察抓人的过程中把人弄伤了怎么办
1.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造成当事人伤害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纪律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警察打伤犯人存在主观故意的,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造成轻伤以上的损害(经医疗鉴定),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警察存在过失致犯人重伤的,有可能涉嫌过失致人重伤刑事犯罪。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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