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哪些所得税优惠
1、所得税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二、代扣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怎么算?
关于代扣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回答为企业代付个人所得税,实际上是企业多支付的人工成本,计入工资薪金更合理一些企业承担收款方的税款本身就是企业的一项支出,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经常遇到的。如果合同约定清晰,应该允许企业进行税前扣除。在计提应付工资总额时,按照应向个人支付的工资以及应代负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合计数即含税工资计提,并按照规定计入成本和费用科目,如此你单位代付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也就还原为工资薪金,还原为企业单位的成本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你单位所代负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就不存在不可税前扣除的问题,只存在纳税调整问题,如果工资总额未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那么在税前列支方面更是"畅通无阻".
三、企业合伙人企业所得个人所得税怎样计算?企业所得税计算
1、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怎么算为
以税前利润按各合伙人的股份比率计算出每个人分配的利润,扣除个税允许税前扣除额42000,而每月是5000,再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要用5级累进个税税率表计算应缴的税额。
2、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1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的确定原则。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四、小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第一,如果你们不理会那个员工的敲诈,要作好他去举报的准备,这就要考虑他的杀伤力了,他大概知道什么东西,如果除了个税,你们公司还有其他税务漏洞他也知道,那你们就要小心了,他去举报,税局能不对你们查帐吗?问题大的话那就陪大了。所以先把个税补了,然后不管他知道什么,都要做好查帐的准备,哪些东西不完善的就给它完善去,收入、税金钩稽关系,进销存钩稽关系都弄得合理一点。第二,一般公司没有经过很严格的把控,漏洞都是比较常见的,只要平时纳税幅度比较正常,税局也懒得理你,但真查你还是会很麻烦的,所以能避则避。看看能不能私下解决了(但这个也要承担他日后再敲诈的风险),不能也拖住他,花时间把帐弄好。以上是关于企业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怎么处理的解答。
五、小微企业的所得税是多少?
小微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具体法规如下
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助力小微企业尽快成长。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4年4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扩展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
六、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税是不是指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
1、一般情况的亏损弥补。
首先要明确亏损的内涵。税法上的“亏损”是指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
其次亏损的弥补期限是5年。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8号)第八条明确,对企业由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之间的亏损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48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这条规定要求,企业取得的免税项目应该单独核算,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不能盈亏相抵。而企业会计利润是综合计算的,没有区分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纳税申报表同样未单独体现应税项目所得与优惠项目所得。
因此,计算应税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免税项目所得,不管免税项目是盈利还是亏损都要作全额调减,计算公式为应税项目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免税项目所得。要注意的是,旧所得税税法对此有不同的处理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34号)的规定,免税项目的所得可以弥补应税项目当年及以前的亏损。
3、筹办期间形成的亏损弥补问题。一是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由于企业在筹办期没有开始生产经营,无从计算损益,因此筹办期不计算亏损,也无需进行汇算清缴,而筹办费的有效亏损弥补期限也得到了推迟。
4、跨年度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亏损。对跨年度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否弥补亏损的问题,新旧税法有不同的处理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56号)(注该文已废止)规定,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而根据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引用法规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第八条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第九条
[1]《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