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谁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引用法规
[1]《安全生产法》 第十七条
二、被保险人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签名指的是谁
保单中的被保险人指的是这份合同所保障的人,是这份合同的直接的受益人。法定监护人是指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一般是指被保险人的父母双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三、公司法人规定由谁担任?
公司法人规定应该由执行董事、董事长及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规定,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究竟谁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选定,其选定范围只能限于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这个范围不能扩大。法定代表人必须依法登记,否则就无效。
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该由谁担任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3、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五、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决定书怎么写?
民事判决书(指定监护人案件用)××××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指定监护人案件用)(××××)×民特字第××号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 职务、住址)。起诉人×××不服指定监护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写明起诉的理由和请求)。本院认为,……(写明撤销原指定监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 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单位名称)指定×××为×××的监护人的指定二、指定××××为×××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以上就是对于指定监护人决定书怎么写的相关解答
六、保安公司法人委托书怎么写?
一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公司对外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人。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去参加某项工作时,可以暂时委托其他高层人员,此时就需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那么公司法人委托书怎么写,需按照如下范本书写;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法人授权责任人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现委托上述授权责任人作为我单位在____日常管理上的全权代表,代表法人签署相关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授权有效期为此授权书签发之日起至法人代表书面声明本授权作废为止。 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人名章或签名)和法人授权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人名章或签名)。 委托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法人授权责任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七、监护人的定义和范围是什么?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父母,父母不能担任监护人或者死亡的,可以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八、确定监护人申请书是监护人如何决定监护人的权利和责任。
确定监护人申请书是包含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等。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超过三十日的,按申请变更监护人确定案由。本样式供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用。
九、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谁?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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