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非法组织卖血罪的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院非法组织卖血罪的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3-09-26 00:26:48
   
朱绵绵律师
朱绵绵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解决方案
一、最高院非法组织卖血如何定罪? 《献血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最
最高院非法组织卖血罪的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院非法组织卖血罪的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最高院非法组织卖血罪的解释是如何规定的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最高院非法组织卖血如何定罪?

《献血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

2008]36号)
第五十二条 [非法组织卖血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四)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强迫卖血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第五十五条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属于本条规定的“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采供血机构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单采血浆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
(一)血站未用两个企业生产的试剂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两次检测的;
(二)单采血浆站不依照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检测的;
(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投料生产前未用主管部门批准和检定合格的试剂进行复检的;
(四)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使用的诊断试剂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
(五)采供血机构在采集检验样本、采集血液和成分血分离时,使用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采血器材的;
(六)不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原料血浆的;
(七)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结果呈阳性的血液未及时按照规定予以清除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检验操作的;
(九)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的;
(十)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血浆前,未对献血者或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的;
(十一)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单采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者向医疗机构供应原料血浆的;
(十二)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十三)其他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操作规定的。

引用法规
[1]《献血法》 第十八条
[1]《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二条
[2]《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百三十三条
[3]《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三条
[4]《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百三十三条
[5]《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四条
[6]《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百三十四条
[7]《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二条
[8]《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三条
[9]《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五条
[10]《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五条
[11]《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五条
[12]《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百三十四条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1.2千字,阅读时间约5分钟
最快5秒响应
继续阅读

阅读此文章的还浏览了

以上这些听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高院非法组织卖血罪的解释是如何规定的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听律网相关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欢迎关注听律官方微信《听律网》,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阅读文章后仍有疑问律师在线解答
在线法律咨询

遇到法律问题,需要解决?

立即咨询
今日咨询解答 560

大家都在问

理发师因操作不当,导致我染头发后出现头皮发炎,我把自己头皮受伤的照片和理发师的聊天记录发到网络上,均为事实,无任何捏造,对方说我侵害他们名誉权,请问我这样构成违法吗? 黄芳雷
黄芳雷 的回答
如果有证据能够要求赔偿的如还有不熟悉的相关法律限定,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介入,维护合法权益。有需要的话建
我***个兄弟,他在去年***月份,接触了***个用支付宝加人就能得到钱的方法,好像是涉嫌诈骗,就是有***个人带着你,然后每天给你发***堆手机号码,每天只需用上边那个老板发的这些号码,用支付宝加好友即可通过***个给50,我那哥们儿弄了***万元左右,然后现在警察查到这里来,说这事没完,可能还要坐牢,他刚满16***岁,今年******月份成年,请问这涉嫌什么严重吗。 成蓓蓓
成蓓蓓 的回答
不隶属诈骗但应积极返还相关款项。如果还遇到什么问题需要律师的帮助,能够电话联系我,我会尽我所能的帮助
我是***名协警来,现在被单位辞退了,经过是这样的,民警让协警出去查酒驾,协警让民警跟着,民警不跟着不出去,遇到事情大队长***昌为了保护自己的民警,就把协警送进了法院,和法院、检查院狼狈为***硬把工作责任压在协警个人身上。给协警造成家庭破裂,孩子学习成绩下降,协警失业。这个事故根本和协警***点关系都没有,大队长***昌耀就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就推在协警个人身上了。对方都没有找协警单位。 听律
听律 的回答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这看起来是一个典型的劳动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协警可能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
成蓓蓓
成蓓蓓 的回答
你好,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我是01年8月4日出生的,25年本科毕业后想走秋季***,到时候是不是年龄正好过了24***岁去不了了呀 杨茗
杨茗 的回答
晚婚晚育产假怎样限定|||产假是女工人在怀孩子待产或生产期间,停止工作,薪水照发的一种带薪假。我国《
在微信买猫咪,商家给我看的视频与发货的猫咪不同,而且还有病,付款是银行卡转账,我向12345投诉,商家开始各种辱骂恐吓 成蓓蓓
成蓓蓓 的回答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刑法》对本罪规定了以下几个处刑幅度: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
***开始客户是以**名义购买笔记本电脑,后**不承认此费用,客户承认后明确表示不给钱,现在在疑惑的是这算不算诈骗?还是经济纠纷 李海花
李海花 的回答
经济纠纷,可以起诉要求公司和员工付款。我是广州李海花律师,我的联系电话,微信176****6172,
我在微信同城电动车二手交易群卖了***个锂电池卖的时候我说里面有***串电池坏了然后便宜卖了然后别人拿回去说全***坏了要退款我说退不了没有理由他就说不清见面聊然后我没有给他见面聊他报警了 杨茗
杨茗 的回答
你好,可否有收据,上面可否有有电机号等证据。如果啥也无,就根据车的价值,考虑一下可否放弃。
曾经临时工入职矿山企业无间断,临时工期间无档案,应为用工企业故意忽略不计。后转正并开始档案登记。退休时临时工***年不予认定,临时工期间有案可查,工资册为证,可否找回临时工工龄?敬望回复 不胜感谢! 杨茗
杨茗 的回答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临时工的工龄计算:(1)1988年12月31日以前被招为长期工的临时
我方骑两轮电瓶车,对方开无牌***轮电动车,责任认得书对方全责,我方两人受伤,***人症状较轻软组织挫伤,***人较重膝盖粉碎性骨折,赔偿能卡到几级,要多少赔偿,对方家庭情况不是太好,走法律程序能赔偿多少,强制执行会怎么样,对方拿不出怎么办。 成蓓蓓
成蓓蓓 的回答
根据你的描述,摩的车是全部职责或者主要职责的可能性比较大。建议赶紧报警,交警会出具意外认定书,具体职
你好,我同学购买了意外保险,我替他报案,结果电话里保险说要去***级以上医院,我没有在意这事,结果同学去诊所治疗了,现在上升到保险金额纠纷,请问我有责任吗? 张伟
张伟 的回答
法院送达传票是要去你出庭应诉,建议积极应诉,提议自己的合法主张,否则法院会缺席裁判,裁判结果可能不利
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知识推荐

本地在线律师

查看更多

猜你喜欢

城市律师
分类律师
展开全部
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犯罪辩护 > 最高院非法组织卖血罪的解释是如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