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主要是什么?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是什么,法律上是如何确定的。
专业分析
一般来说,确定私募
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考虑如下因素相关法律制度、基金管理成本、税负状况、激励与约束机制、基金的稳定性等。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采取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三种组织形式。
法律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六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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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三、关于个人招募资金,以投资的形式去招募,数额多少合法
1.个人合法募集资金的方式目前主要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必须单个出资人出资超过一百万。
2.按照《国家发展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
2011〕253号)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现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法合规的募集和运作说明如下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只能以私募方式(非公开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投资者以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自然人投资者构成。
(二)募集资金仅面向特定对象,不得通过媒体(包括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
(三)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承诺固定回报。
(四)单个出资人出资金额必须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人应当以自有资金货币出资,且不得接受多个投资者委托认缴股权投资基金资本
四、股票基金开户需要什么条件、手续?
1、从事证券投资询问业务的组织,有五名以上获到证券投资询问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询问业务的组织,有十名以上获到证券投资询问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一名获到证券投资询问从业资格;
2、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3、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4、有公司章程;
5、有完善的内部管理规则;
6、具有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要求。
五、怎样投资股权基金
关于股权基金投资这个问题,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1] 简称“PE”)在中国通常称为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看,依国外相关研究机构定义,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有少部分PE基金投资已上市公司的股权(如后面将要说到的PIPE),另外在投资方式上有的PE投资如MezzNe投资亦采取债权型投资方式。
六、股权投资基金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股权投资基金成立条件
一、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二百人;
二、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五十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人;
三、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为一千万。
【法律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引用法规
[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七、关于技术入股公司法的法规,具体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专业分析
该公司可以进行技术股份。技术股份需要通过共同投资者之间的协商确认或会计师评估,一般股份占总股本的25%%,最高可达70%,注册时必须提供会计师的无形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2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