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不合法的市场竞争行为不法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为具体可分为三类,即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1.这里的“法人”包括三类法人,即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事业单位法人是指实行企业化经营,依法具有从事经营活动资格的事业单位法人。
2.社会团体法人是指从事营利性活动并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依法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社会组织。
3.“个人”主要是指依法从事商品经营或服务的自然人,如个体工商户。所谓商品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交换活动。所谓营利性服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提供劳务为特征的经营活动。
二、什么是职务行为,怎么区别职务行为和个人的行为
一、什么是职务行为,怎么区别职务行为和个人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组织的负责人,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混淆起来,往往以个人行为来代替职务行为,一旦纠纷发生,被告都是以自己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为由进行抗辩,但又提供不出有利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如何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
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与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相对应。
个人行为,广义指个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行为。与“群体行为”相对称。狭义指个人在非社会交往场合中的单独行为。是个人与社会交互作用的结果。受社会环境和个性的制约。有外在和内在之分,前者如言论行动,后者如思想意识等。
个人行为有别于其他行为最显著的特点是
个人行为是一种可以在自己能够完全支配的主观意识下用于表达自己内心活动的具体作为。这种行为不存在复制性,不能够被替代,完全是独一无二的。这种作为可以是精雕细酌的艺术品、可以是深思熟虑的政见、还原自然的舞蹈,还包括语言、动作、观点、态度、理论…… 当然,个人行为基于充分体现了自己的主体思想,因此也完全要为自己通过这一作为而带来的一连串或者是一系列可能存在的后果(比如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存在的隐患、带来的影响……)负有全部责任。
职务行为的特点
职权性。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履行职务行为。超越职权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时空性。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实施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职务行为。比如某市的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纠正另一城市公务员管理中的错误。
身份性。即在通常情况下,凡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都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如公务员人员着装、佩戴标志、出示证件、宣布代表机关实施的行为一般都以职务行为论。四是目的标准。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维护公共利益而为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是职务行为。
应当明确,上述说的职务行为,和
国家赔偿法上所说的“行使职权”的活动既有共同的一面,也有不同的一面。就是国家赔偿而言,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行为,必须是职务行为违法,并且这种违法的职务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两者之间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如果一个合法的职务行为,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损害,这时构成的不是国家赔偿,而是补偿。如国家为了公共利益,依法对公民个人和企业的财产进行征收、征用,这时造成的损失不是赔偿,而是补偿。这理讲的“合法行为”,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即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如果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三、玩忽职守类行为主要有哪些,法律规定是什么
玩忽职守类的行为包括,当事人擅离职守,在工作岗位上,但是不履行工作职责或者没有认真的履行工作职责,在我国,公职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玩忽职守罪定罪量刑,比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声誉受损等。
四、劳动合同法的主体主体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合同法
关于“
劳动合同法的主体主体”的相关解答如下 劳动
合同订立的主体,是指谁有权订立劳动合同。具体地说。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这两个概念在一般意义上似乎比较明白,但在劳动立法上则有其特定的含义,需要作特殊的理解。 不能把劳动者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人人都是劳动者,这样就会把用人单位本身也包括在内了。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只能理解为达到法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与劳动者相对的用人单位是指招用他人为其劳动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代为经营的人,他们构成使用他人劳动而给付报酬的
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在现代社会中,有的自然人可以同时既为劳动者,又为用人单位,在股份制企业尤其如此但在具体的劳动关系上,特定的人具有特定的身份。 在我国,劳动者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自然人。常常也被称为职工、工人和雇员。劳动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劳动者,是指依据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规定,在用人单位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作为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下列条件 (一)年龄条件《劳动法》规定,公民的最低就业年龄是16周岁,不满16周岁不能就业,不能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法律关系。我国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公民就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有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或道德的职业或工作,《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年龄不应低于18周岁。如《劳动法》禁止用人单位雇佣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但在某些特殊的行业则不受此限制,该类特殊行业国家有明文规定。 (二)劳动能力条件由于劳动者进行劳动只能由劳动者亲自进行,因此要求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而且。对于一些特定的行业,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还必须满足该行业的特殊要求,如患有传染病的人不能从事餐饮业。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还应当包括劳动者必须具备的行为自由。因为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还需要具有行为自由,才能以自己的行为去参加劳动。所以,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的公民,如被劳动教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另外。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国籍没有限制性规定,我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只要具备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条件。都可以成为我国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又称用工单位,常常也被称为企业主、资方、雇主、雇佣人等。我国在法律上被统一称为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对劳动者承担有关义务者。 我国的用人单位有不同的类型
1、在中国境内的依法棱准登记的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性质、各种组织形式,如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企业,混合型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乡镇企业等。·
2、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经济组织。即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请帮手,带学徒。
3、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研等各种单位,如学校、医院、出版社等。其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有权使用劳动者。
4、依法成立的国家机关它们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有权使用劳动者。
5、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包括工会、妇联、研究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有权使用劳动者。
五、职务行为的定义和分类
违法行为分为多种,严重的触犯《刑法》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那么基于该规定之上的民事行为即为无效民事行为。换而言之,无效民事行为是违法行为的一部分,二者并不矛盾。
六、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玩忽职守的行为在客观上有两种类型一是不履行职务型,即行为应该履行且能够发行,但不履行其职务。二是不正确履行职务型,即行为人应该且能够履行职务,但不严肃认真地对待其职务,以致错误地履行了职守。
七、商事代理行为分为哪些行为?商法规定商事代理服务行为分为什么行为?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
一、根据代理名义的不同,商事代理可以分为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二、依据代理权限的大小,商事代理可以分为一般代理与全权代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八、商事代理行为包括哪些行为?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
一、根据代理名义的不同,商事代理可以分为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二、依据代理权限的大小,商事代理可以分为一般代理与全权代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