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权的转移不同于移送管辖的地方有哪些?管辖的转移相较于移送管辖有哪些不同之处?
管辖权的转移不同于移送管辖的地方有前提、对象、发生原因和作用等。法院受理民事或者刑事案件,都涉及一个管辖问题。法院拿到案件材料,认为自己不具备管辖权的,可以移送到其它法院。而管辖权的转移是上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的。
二、管辖权转移后解封规定是什么,具体规定
管辖权转移后解封规定是需要提出解封的申请,然后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目前涉及到管辖权转移的话,必须要符合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条件进行移送的人民法院,对于案件是需要有无管辖权的。
三、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当事人因为管辖权冲突而争议的问题。
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补充。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四、行政管辖权转移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行政管辖权转移的条件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之后发现自己并没有管辖权,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主要原因有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困难的。
五、管辖权转移批准后需要移交的事项有哪些?
管辖权转移批准后需要把与该案件相关的证据等一并移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就其实质而言,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
六、对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多个检察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几个人民检察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另外,对于下列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管辖
(一)管辖有争议的案件;
(二)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
(三)需要集中管辖的特定类型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一条,几个人民检察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引用法规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十一条
七、管辖权转移主体如何确定?
管辖权转移情况所需要的条件有移送法院有管辖权、应当有实际意义、在隶属的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等,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管辖权转移。
1、进行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有管辖权;
2、移送应当有必要有实际意义;
3、移送应当在隶属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4、移送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