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外就医罪犯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监执行
保外就医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监执行
1、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5、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6、骗取保外就医;
7、以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拖延保外时间;
8、办理保外就医后无故不就医的;
9、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一)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保证人的;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六条
二、可以允许保外就医的情形有哪些
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允予保外就医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丧命危险的。
2、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时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量)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久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丧命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能够不受上述时限的限制。
3、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4、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