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工资催要函,具体是什么?

起草工资催要函,具体是什么?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3-09-22 14:18:02
   
刘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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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催收函之后一定要确定是否真实,如果确定有欠款那么就需要及时的与银行进行协商处理,争取可以分期付款或者是按最低还款额的方式来进行处理,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起草工资催要函,具体是什么?
起草工资催要函,具体是什么?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起草工资催要函,具体是什么?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收到信用卡催收函怎么办,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在收到催收函之后一定要确定是否真实,如果确定有欠款那么就需要及时的与银行进行协商处理,争取可以分期付款或者是按最低还款额的方式来进行处理,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二、包工头拖欠工资,起诉他律师说起诉书送到家里没人收,躲了起来,该怎么办

1、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2、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最有效的是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如果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还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接通过法院判决执行

5、按上述途径索取工资的同时,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引用法规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八十五条
[1]《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1]《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三、起草合同应注意什么,起草合同应确定管辖法院吗

一、起草合同应注意什么

1、注意合同名称与合同是否一致。
有些企业使用合同统一,这本是好事,但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会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购销合同,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

2、注意列明每项商品的单价。
有些企业在购销合同中,标的是多类商品,但却只在合同中明确各类商品的总价款,而不确定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

3、在合同中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方法。
法律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违约金的数额,法院就会视为双方当时放弃违约金权利,而不予支持。对赔偿金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约定,有利于以后发生争议后迅速确定赔偿金额。
二、起草合同应确定管辖法院吗
可采用在合同中明确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诉讼法中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为了避免诉讼管辖方面的纠纷,最好在起草合同时确定好管辖法院,起草合同、确定管辖都很专业,当事人最好请协助解决,避免合同纠纷

四、如何起诉小包工头的欠薪,包工头不给怎么办,包工头

您好,建设部和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12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第10 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筑工程承包企业结算工程款,致使建筑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听律网网专业律师为您做进一步的解答和分析。

引用法规
[1]《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 第7条
[2]《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 第12条

五、包工头不给工资怎么办,包工头欠工人工资不给怎么办

您好,建设部和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12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第10 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筑工程承包企业结算工程款,致使建筑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

引用法规
[1]《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 第7条
[2]《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 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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