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哪些非法侵害,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精神损害赔偿仅限于被侵权人的人身权利受到损害并达到一定程度,并要求被害人提出足够的证据以支撑其请求才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二、自然人因哪些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关于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问题的解答
律师解答
非法人组织享有人格权。非法人组织即自然人,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前述权利包括人格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
四、自然人下落不明六年以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十条
五、无民事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了怎么处理?有法律规定吗?
无民事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在赔偿时,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六、法律如何处理非法占用他人房子的行为?
律师解答
非法占用他人房子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如果行为人构成侵占罪,可以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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