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原则是什么,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1、若有权利认定待定的合同的人,追认效力待定的合同的,该合同从效力待定变为有效合同;
2、如果有权利认定待定合同效力的人,不追认合同的,则合同归于无效。一般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与年龄、智力、心理状况不符合的合同的,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认定有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一、不同的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原则不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2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3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经被代理追认后合同有效。
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三、效力待定合同处理原则
效力待定合同处理原则
1、“从上来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据此,法律将是否主张撤销的权利留给撤销权人,由其决定是否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在上常常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此类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对无效合同的效力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即使对无效合同不主张无效,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也应当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合同无效的主张或请求应当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其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利。
2、可撤销合同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而且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来看,撤销权人亦可要求不撤销合同而仅要求对合同予以变更,这就表明了可撤销合同并非都是当然无效,这可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进行选择。
3、对可撤销合同来说,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规定的期限,超过该期限,合同即为有效。但是,无效合同因其为当然无效,不存在期限制问题。首先,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权利应为请求权,理所当然应受到正确行使其权利的期限限制。其次,对于一个业已存在甚至履行完毕但却又依法应属无效的合同,更不能让其长久处于无效合同的不确定状态。这样很不利于交易的安全。所以对于当事人请求宣告无效的权利也应规定行使的期限,以保证交易的稳定和安全。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2]《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四、效力待定合同生效时间是何时,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律师解答
效力待定合同生效时间被相对人追认之日,效力会溯及到合同签订之日。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获得相对人的追认是效力待定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获得追认的,则效力待定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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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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