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回避人员包括哪些人? 回避人员的刑事诉讼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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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3-09-19 17:57:33
   
朱绵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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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回避人员包括哪些人? 回避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回避的适用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六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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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回避人员包括哪些人? 回避人员的刑事诉讼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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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回避人员包括哪些人?

回避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回避的适用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六类,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的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在法定范围内的人员,如果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即构成应当回避的理由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其中,当事人指本案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人;近亲属指上述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办案人员本人虽然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可在一定范围内的其他亲属关系仍然可能会导致无法公正办案,因此法律规定本项理由,旨在起到进一步的防范作用。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28条和第31条
[1]《刑事诉讼法》 第28条
[2]《刑事诉讼法》 第29条

二、民事诉讼法律师回避人员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可见我国回避制度的方式是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并用。自行回避即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应主动退出该案件的审判及其他相关工作申请回避则是仅属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5条

三、刑事诉讼中,回避人员的刑事诉讼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办理该案的一项诉讼制度。回避制度是现代各国刑事诉讼法普遍确立的一项诉讼制度。西方传统的诉讼理论中有一项著名的“自然公正”原则,即要求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为当事人的案件的裁判者,否则由其主持进行的诉讼活动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西方国家的诉讼理论,回避制度的建立,旨在确保法官、陪审员在诉讼中保持中立无偏的地位,使当事人受到公正的对待,尤其是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因而,回避的对象主要限于那些制作裁判书的法官和陪审员,回避也主要在法庭审判阶段适用。

四、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有哪些?

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特征有以下几点

1、诉讼代理人始终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设立诉讼代理制度是解决当事人不能或难以亲自诉讼的困难。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的唯一目的是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参加诉讼活动始终是以被代理人名义,不能也不允许他以自己名义为诉讼行为或接受对方的诉讼行为。否则,他就不是诉讼代理人而是当事人了。可见,以谁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是区分诉讼代理人和当事人的重要标志。

2、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和一定的诉讼基本知识  诉讼代理人具诉讼行为能力是他充当代理人的首要条件。只有具备这一条件他才能代替那些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在诉讼持续期间,如果诉讼代理人突然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他就丧失代理人资格。  诉讼代理人还须具备一定的诉讼基本知识。例如具备社会所需的社会经验、文化知识、表达能力和一定法律修养。否则就难以代为诉讼,也难以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3、诉讼代理人必须在诉讼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却不一定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诉讼代理人享有诉讼权利的多寡,全由“诉讼代理权限”决定。“诉讼代理权限”或由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授予。诉讼代理权限由法律规定者称为法定诉讼代理人由当事人授予者称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如果诉讼代理人不充分行使“代理权限”即构成失职超越“代理权限”视为越权。前者会遭到被代理人反对,后者不会被人民法院认可。

4、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终极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终极后果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最后判决结果。在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时,诉讼行为人与诉讼终极结果承受人是一致的。当诉讼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时,诉讼行为人与终极结果承受人就要发生分离,即终极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而不由诉讼代理人承担。因为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诉讼行为是一种法律上的劳务行为。他是帮人打官司,而不是为自己争输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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