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征收决定是如何做出的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如何办?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征收决定是如何做出的
征收决定的做出需要申领拆迁许可证,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征收补偿方案根据公众意见进行修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引用法规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二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
二、征收决定前的工作有哪些?征收决定的准备工作
做出征收决定前的工作1、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3、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6、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三、如何处理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的不服?
1、我国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是被征收人的救济途径。
第一,被征收人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征收财物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1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1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被征收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第1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四、被征收人可以对具体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比如征收决定或要求
被征收人只能对具体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比如征收决定、要求公开信息但不公开的行为,行政复议决定等。而被告应该是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谁干的就告谁,不能告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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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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