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什么样?

医疗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什么样?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3-06-09 22:54:51
   
王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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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医疗事故已成为我国难以回避的问题,对此患者若想要获得赔偿则需要确认医院对医疗事故所造成的责任程度。
医疗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什么样?
医疗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什么样?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医疗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什么样?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医疗过错是否犯罪,它的责任划分有什么标准

医疗过错达到一定标准就是犯罪,它的责任划分标准是

1、完全责任是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错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是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是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是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起轻微作用。
【法律依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引用法规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条

二、医疗过错责任追究的制度是什么?新医疗过错了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过错责任追究的制度什么样?
(一)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是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是良好解决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尤其是进一步做好防范医疗事故的具体措施。
(二)医疗人员有过错的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纠纷。
(三)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虽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患者造成死亡、残废、或组织器官损害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分为严重差错和一般差错。

1、严重医疗差错是指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给患者造成一定痛苦,延长治疗时间。

2、一般医疗差错是指医务人员虽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患者造成痛苦。
(四)医疗人员有过错的医疗纠纷、医疗差错的直接(主要)责任人,是指其行为与患者的不良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关系,并对不良结果起决定作用的人员。由复杂原因或多环节因素而产生的医疗纠纷、医疗差错,根据有关人员在造成不良结果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确定其所负责任。
其实医疗过错往往是由于医护人员的粗心大意而引起的,在这种情况下患者和医院都应该为对方的处境所考虑,选择一个合适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医疗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执行医疗质量的核心制度,可以良好的处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医疗人员在救治过程中出现失误时,需要依据此制度进行处理。医务人员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分为严重差错和一般差错。

三、医疗损害责任举证责任的规定?

我们都知道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的脊梁,那么医疗损害责任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围绕的核心是医疗损害责任是否成立,而医疗损害责任能否成立,关键在于医患双方之间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正确合理的分配好医患双方之间的医疗损害责任举证责任,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医患双方。

四、医疗事故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替代责任是其主要责任性质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的医疗事故主体为医务人员,《条例》规定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一变化的意义在于,确认医疗事故责任的基本性质是替代责任(也称为转承责任),而不是一般侵权责任。凡是医务人员受聘于医疗机构,在执行职务的时候过失造成医疗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是其所在的医疗机构,而不是医务人员个人。构成医疗事故,患者应直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而不是向医务人员请求。只有个体行医的医生造成医疗事故,才不是这种替代责任。
对医疗事故概念界定的上述改变,扩大了医疗事故的范围,对于保障受害患者实现损害赔偿的权利具有重要的、积极的意义。
有人认为,按照现在对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对于医院抱错孩子、给错药、卖假药的行为,就不能定为医疗事故给受害人以赔偿,因而《条例》对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还是不尽人意。其实,这些行为并不是医疗事故所能够解决的,而是应当采用其他办法解决。抱错孩子的问题,应当依照侵害亲权的侵权行为处理。给错药、卖假药的问题,应当依照合同关系处理。这些问题都有具体的解决办法,不必一定非要按照医疗事故来请求赔偿。当然,对医疗事故概念的重新界定也还有值得斟酌的地方。例如,《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医疗事故是人身损害事故,但是在第四条规定医疗事故等级的时候,四级医疗事故又规定为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才能构成。这不能不说是《条例》对医疗事故概念界定的一个遗憾。
一、不属于医疗事故情形有哪些?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医用产品侵权、故意行为等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则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虽然有过失但尚未造成患者明显的人身损害后果的也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对于医疗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出于过失,通常表现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从而给就诊人造成了人身损害。也就是说构成医疗事故,要求医疗行为与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的话,不能按照医疗事故对待处理。而医疗事故,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具体可以区分为四级。

引用法规
[1]《条例》 第二条
[2]《条例》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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