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税减免项目有哪些?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奖学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干部和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4、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5、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6、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等,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7、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9、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消费税有哪些免税,减税,退税的规定
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限制的产品外,免征消费税。主要有
1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其实际出口数量和金额可免征消费税。
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3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企业在国内采购之后运出境外,作为在境外投资的;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理、修配业务的;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和远洋国轮,并收取外汇的;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应税消费品都属国家特准退还、免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企业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标准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可以减征30%的消费税。 外贸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可以退还已经征收的消费税。
三、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的确定和选择
税法等相关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主要有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
四、一般哪些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 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 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 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五、哪些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人的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9、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资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得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