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保险缴费明细查询
查询医保缴费明细主要有以下三种方法
1、网上查询参保人可登陆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局官网,找到查询服务栏目,根据提示输入医保账号/个人编号、密码以及验证码等信息,点击登录,这样就能查询到医保个人账户的具体缴费情况。
2、电话查询参保人可拨打社保电话,按照语音提示,进行医疗保险卡个人账户查询。
3、柜台查询参保人可携带医保卡、身份证等材料前往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服务机构,将这些交给柜台服务人员,他们便会帮忙查询缴费明细。
二、医疗保险缴费情况查询方法
法律分析
查询医疗保险缴费情况可登陆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局官网,根据提示输入医保账号、个人编号、密码以及验证码等信息,登录查询,或者携带医保卡、身份证等材料前往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服务机构查询缴费明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三、医疗保险缴费明细如何查询?
法律分析
查询医疗保险缴费明细可以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号直接到各市社保中心查询,或者拨打当地社保中心统一咨询电话12333进行查询,当地劳动保障网开通查询功能的可以直接上网查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四条
四、公司如果缴纳社保却没有社保卡,如何查询缴费明细?
一、可以通过社保办的电话12333查询,输入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即可查询。
二、通过社保办的社保查询网站查询,输入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及相关秘密,登陆之后即可查询到社保缴费情况。
三、直接去人力资源与社保中心查询。
五、医疗保险的概念和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方法
一、医疗保险的概念
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及“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筹资原则,运用医疗资金,保证人们公平的获得适当的医疗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换言之,医疗保险就是当劳动者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 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我国五十年代初建立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统称为职工医疗保险。
二、如何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一)申报受理
医保机构征缴部门受理参保单位填报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变更申报表》,并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医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2、工资发放明细表;
3、《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
(二)缴费核定
1、医保机构征缴部门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缴费申报核定表格及有关资料。审核通过后,办理参保人员核定或增减手续。
2、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缴费申报和核定情况,为新增参保人员及时记录参保时间、当期缴费工资等信息。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参保单位申报情况核定当期缴费基数。
3、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核定的参保单位当期缴费基数、缴费费率计算应缴数额,并打印出《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反馈申报单位,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征收。
(三)费用征收
1、医保机构通过“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收费,也可采取支票、现金、电汇、本票等方式收费,并开具专用收款凭证。医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每月与银行对账结算,并将到账情况反馈给征缴部门。
2、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财务管理部门反馈的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向申报后未足额或未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单》。逾期不执行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限期改正。
3、每月25日前,参保单位延迟缴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可一次性缴一个月、一个季度、半年或一年的。按季度或按年度缴的,应从季度初或年初缴费。暂无能力缴纳的,申请缓缴,缓缴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四)补缴欠费
1、参保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或补缴协议办理补缴,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予以受理,并通知医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收款。
2、破产单位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医保机构征缴部门受理单位破产清算组提出的申请,审核后送稽核监督部门处理。
3、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依据财务管理部门传来的补缴欠费到账信息和稽核监督部门传来的核销信息,调整参保单位欠费信息。
4、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医疗保险欠费情况,建立欠费数据信息,填制《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通知参保单位补缴欠费。
5、对因筹资困难,无法一次足额缴清欠费的参保单位,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与其签订社会保险补缴协议。如欠费单位发生被兼并、分立、破产等情况时,按下列方法签订补缴协议。
1欠费单位被兼并的,与兼并方签订补缴协议。
2欠费单位分立的,与各分立方签订补缴协议。
3欠费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与清算组签订清偿协议。
4单位被拍卖出售或租赁的,与主管部门签订补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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