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财产损害的举证责任分配 规定环境污染侵权原告举证责任是怎样分配的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财产损害的举证责任分配
医疗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的分配具体如下1、患者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在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患者应当对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即原告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如果患者不能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权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
2、举证责任是可以转移的。如果患者对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的证明达到了表见真实的程度,证明责任就向医疗机构转移。也就是说在这样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证据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医疗机构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这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医疗机构提不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的证据,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讲,“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并非倒置,而是举证责任转移的法律后果。
3、确定证明责任转移的依据。首先,患者的医学知识非常有限,并且其在治疗过程也是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医疗机构则通过检查、化验等诊疗手段掌握和了解患者的生理、病理状况,制定治疗方案、熟悉治疗过程。因此,依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举证责任应当由距离证据最近,或者控制证据源的一方当事人负担。诊疗过程中的检查、化验、病程记录都由医疗机构方面实施或掌握,由其承担举证责任,符合举证责任分配的实质标准。再次,对因果关系和医疗过失的认定,涉及医学领域中的专门问题,一般都要通过鉴定才能认定。因此,在这样的情形下,医疗机构所需要做的,不过是申请鉴定、启动鉴定程序。这种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机构而言并没有过分加重其负担。
二、规范环境污染侵权原告举证责任分配的机制
环境污染侵权原告的举证责任是被告实施了污染损害行为及自身遭受了污染损害并产生损失等方面;
而被告要辩驳原告的请求,就必须对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举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四、财产损害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财产损害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相关规定有《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等等。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1]《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2]《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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