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侵权包括哪些行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应有哪些?
1、一般侵权行为主要包括
1、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
2、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
3、侵害身份权的侵权行为。
4、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
5、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2、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1、归责原则的概念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
2、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过错是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如果加害人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就当然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加害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则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二、侵权行为的种类以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侵权行为分类及构成要素
我们知道,中国的法律管辖范围,有着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只有有了一定的约束,人们的行为才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敬畏法律也是,维护社会的治安秩序,侵权行为管辖是怎样的?河北谦实
律师事务所王文格律师解析。侵权行为管辖
1、对于侵权行为而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1]《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三、特殊侵权行为的形式有哪些?
特殊侵权纠纷包括十五种情形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4、产品责任纠纷;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1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1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1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1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四、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你好,相信了解以下后,你就知道构成侵权行为的条件有哪些了。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一、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以不作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二、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损害事实依其性质和,可分为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三种。 财产损害,主要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权利施加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害,如车辆被盗,也包括间接损害,如因车辆被盗导致营业收入的减少。 人身伤害,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人身施加侵害所造成的人身上的损害。具体包括生命的损害、身体的损害、健康的损害三种情况。同时,对自然人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导致其财产的损失,如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支付医疗费和收入的减少等。 精神损害,主要是指自然人因人格受损或人身伤害而导致的精神痛苦。与其他损害不同的是,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难以用金钱来衡量。 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则该种现象为原因,后一种现象为结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就称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因此,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为故意。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为过失。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根据具体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等多种因素综合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