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质押的实现程序,质权合同的有哪些
一、权利质押的实现程序是怎样的
权利质押的实现程序
1、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另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将出质的权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但须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将出质的权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所得的价款应当提前向质权人清偿或向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二、质权合同的有哪些
质权合同的有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以明确实行质权时,就质物优先受偿宾主债权的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质权发生的依据,同时也确定了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应质物优先受偿的主债权范围。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在主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质物的权利。
3、质物的状况,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质物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因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就是在质权实现时,也要实行质物的变价。
4、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因此,出质人欲适当减轻自己的担保风险,可以与质权人约定仅就主债权或仅就主债权的一部分等提供质押担保。
5、质押移交的时间,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质物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债务人或第三人迟迟不移交质物,则质押合同没有生效。
二、权利质押是否需要登记,其中股权质押有什么特别规定
1、所谓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权利质押是必须登记的。
2、关于股权质押登记,以股票出质的,应当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而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但是,由于我国的股权类型众多,既有上市公司的股权,又有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结果出现有些股权如非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股权设定质权时应当到哪个登记机关登记,不够明晰,有待在法律上澄清。
三、特许经营权质押的条件是什么,特许经营经营权有哪些条件
特许经营权一般是指有关自来水,燃气等等的收费的特殊行业,特许经营权存在特许经营权人,特许经营权人中存在出质人自己债权人,两者应当根据实际的情况订立相应的合同。那么特许经营权质押的条件是什么,特许经营权质押有哪些条件?
四、股权质押率的计算,如何办理股权质押
1.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0年2月2日以银发[
2000]40号印发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
2.股票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上限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3.质押率的计算公式质押率=(贷款本金/质押股票市值)×
100%;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
4.依照法律规定,股权质押需要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其中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谓在证券登记结算结构登记的股权指的是上市公司及公开发行股票或股东在200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样的规定将质权设立的原因行为即质权合同与职权设立分开,将质权的设立登记权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利于保证质权的公开公信,加强了对质权人权利的保障
5.到工商局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权利质押中有哪些可以质押的权利?
权利质权的标的是出质人供作债权担保的权利。由于权利质权为一种担保物权,质权人得于质权标的的价值优先受偿,因而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应当具备以下属性
第一,须为财产权。人身权,无论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由于其不具有财产,不具有经济价值,也就无法从其价值中受偿,因而不得用于出质,不能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须有让与性。权利质权的标的不仅须为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权,而且须有让与性。不具有让与性的财产权利也不能成为质权的标的。例如,继承权虽也是以财产为的财产权,但由于继承权不能让与,无变价的可能,因而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第三,须为适于设质的权利。虽为有让与性的财产权,但不适于设定质权的权利,也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不动产物权上设定的担保权为抵押权,不为质权,因此,不动产物权不能成为质权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