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合同中的违约金,反担保合同的违约金如何约定注仅供参考,不具代表性
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并且违约金在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同时,还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作用。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数额的限制,一般是双方预测的因一方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大小来确定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二、违反保密协议还要承担违约金吗?
通常上,尽管协议没有约定保密费,在现今法律也对保密费没明确规定下,但可以基于诚信公平等原则,当事人履行义务后应当获得报酬。但如果企业有规定不支付保密费的,那也不违法。可是公司员工违反保密协议,将公司独有的
专利技术共享出去了,那就应当按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但因为公司规定了保密费但又没支付保密费,此时,违反保密义务的员工可以要求少支付或不支付违约金。不过,需要注意地是,实际中,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公司员工承担违约金。
1、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企业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跟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员工要在服务期内违约的,就需要承担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企业提供的培训费用,员工在服务期中途违约的,企业要求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企业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但是,一旦员工违反保密规定的,就需要承担支付违约金。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鉴定保密协议的,一般会有保密期限,保密期限由当事人协商约定,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可以补充约定,不能补充约定的,按有关规定确定。
三、反担保措施是什么,有没有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当事人提供反担保的措施就是指债务人向第三人提供反担保而采取的方式,具体包括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以及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措施,例如交付定金、留置等反担保的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四、反担保的条件是什么,法律如何规定。
律师解答
反担保的条件
1、担保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
2、由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六百八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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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
[2]《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九条
[1]《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
[1]《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九条
五、股东违规担保是否不用负法律责任?
要负法律责任。如果公司的股东违规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第一百九十九条【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二百条【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