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拆迁与旧城改造有什么区别,规定是什么,如何理解?
专业分析
1、补偿不同。
征地拆迁大多在郊区和农村,主要以荒田和宅基地为主,补偿以统建房和金钱为主。
而旧城改造则以建设新城市为主,把以前的影响市容的建筑利用招商引资的方式改造。对于旧房补偿多以金钱补偿,按当地经济适用房的价格给予补偿。
2、主体不同。
旧城改造,可以由政府牵头,由企业参与,反映城市的发展过程,城市空间规划组织以及建筑和社会福利设施的完善过程。
征地拆迁,主体为政府机关因为一些大的动作,比如防洪、军事、公路、铁路,国家重点基础建设等等原因而进行。
3、目的不同。
旧城改造是指局部或整体地、有步骤地改造和更新老城市的全部物质生活环境,以便根本改善其劳动、生活服务和休息等条件。征地拆迁则是国家政府为了实现国家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宏观目标而进行的活动。与旧城改造有明显区别。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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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二、我村正在拆迁,可是我想保留村集体土地,能否得到法律保护?
一、拆迁是属于政策性事项,居民应当配合拆迁工作
需要明确的的,政府实施
土地征收和拆迁工作,是城市的整体建设和规划设计来进行的,不可能因个人不同意拆迁而更改城市总体建设规划。对于居民不想拆迁的情况,政府是有可能进行强制执行的,但居民可以向拆迁部门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并表达相关诉求,以求获得最大化的补偿。
二、不同意拆迁是否可以有效阻止拆迁
1.不同意拆迁,或者不在拆迁协议上签字是不能阻止拆迁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所以被拆迁人如果坚持不同意拆迁的话,政府行政部门会作出征收补偿公告,下一步就可以对相关房屋进行强拆处理,这种方法是不可以阻止拆迁的。
2.有效阻止拆迁的唯一途径是通过法律程序撤销征收决定。
对于被拆迁户不想拆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申请行政裁决。只有在政府行政部门宣布撤销该征收决定的情况下,才可以终止该拆迁行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到房屋拆迁之间是有一定的时间的,被拆迁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诉处理。
3.行政救济措施有哪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政府发布征收补偿决定后,并进行公告后,被拆迁人可在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相关情况进行重新认定。
引用法规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三、拆迁城市房屋的方法
1.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国防和外交的需要,还要满足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公共事业的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2.另外还需要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引用法规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四、城市房屋怎样才算是依法拆迁?
城市房屋算是依法拆迁满足以下条件
一、征收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征收行为遵循了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开的原则。
四、征收活动充分保障了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开的原则。
引用法规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