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4-09-08 17:05:45
   
唐美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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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最新修订

专业分析
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实行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而未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化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已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经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卫生注册登记证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保质期的规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保质期的规定如下

1、产品上面必须要标注保质期。

2、保质期以及生产日期必须真实有效。

3、保质期以及生产日期必须标注在清晰明显的地方。
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引用法规
[1]《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是怎么规定的?

1.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独立开展认可活动。

2.除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其他单位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的,其认可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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